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4〕20号)以及执法大练兵的相关要求,2024年,上海市及各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以“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的态度和决心,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公布5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 上海某环境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与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线索,组建专案组对上海某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督察组移交了该机构企业微信中有关修改检测数据的聊天记录,专案组的执法人员和监测骨干连夜开展突击询问,锁定了关键证据。经过逐一核实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发现该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中故意违反技术规范,采用篡改原始记录、调整稀释倍数、替换监测样品、修改关键项目监测方法、伪造监测时间等手段篡改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报告。进一步调查显示,从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该机构共出具虚假监测报告42份,涉及地表水、废气、土壤、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固废危废等多个领域。初步评估其违法所得已超过三十万元,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机构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2日将该机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此案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件启示 <
在本案中,上海市和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环境监测部门协同合作,建立了执法、监测和分析相结合的专门机制。案件查处过程中所展现的“全链条”式调查模式提醒环保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确保从销售、采样、实验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出具到财务收支等各个环节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例二 ▼ 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利用上海化工区环境综合监管系统进行了非现场核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化工企业2024年一季度的LDAR检测报告存在以下问题:泄漏检测率极低、单日人均检测点位数过多,以及检测时间间隔不合理等线索。该检测报告由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双方已签署了委托检测协议。
从2024年5月21日至6月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联合区级执法力量对上述问题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执法人员对存储原始检测记录的计算机主机进行了登记保存,并查阅了企业车辆进出记录、厂区门禁刷卡记录及监控录像。调查结果显示,在为该化工企业提供2024年一季度LDAR检测服务期间,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人员并未实际到达相应的检测点,甚至未到现场,而是伪造了约1.4万个LDAR检测点位的数据。这一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查处情况<
上海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进行停业整顿,并处以人民币11.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LDAR检测是排污单位针对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的自我监测,具备明确的技术规范与质量控制要求,属于环境监测服务的范畴。作为提供LDAR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化内部管理,严控报告质量,坚决杜绝任何虚假行为。在此案件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采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高效地查找潜在的违法线索,同时协调多方执法力量,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细致的核查,有效打击了第三方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三 ▼ 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根据2024年5月17日接到的投诉举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对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3B915、23B917)及其原始记录。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和23日在青浦区A加油站、2023年1月19日和23日在青浦区B加油站、以及2023年11月23日在青浦区C加油站进行了噪声监测。为此,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加油站调取了相关时段的视频监控录像。经比对监控内容,发现该公司的采样人员并未在噪声监测报告中列明的监测点进行采样。此外,调查还确认该公司在对上述三家加油站进行地下水采样时,没有按照规范洗井,而是直接伪造了洗井记录。这些行为被认定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即“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并违反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中6.3.3关于采样前需洗井的相关要求。
查处情况<
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到现场进行采样,直接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要求,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罚款2.8万元。
案件启示 <
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现场进行采样,便直接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停业整顿,并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2.8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 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金山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机动车检测异常线索,对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在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时发现,2024年2月3日14时左右,一辆牌照为沪C的轻柴油车进入该单位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在检测过程中,该车辆于14点16分25秒和14点17分05秒两次从排气管冒出明显的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的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然而,该机构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验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检验机构则是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评审者”。因此,这些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客观、公正和准确,防止有问题的车辆上路行驶。所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报告的准确性。本案是金山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首例造假案件,通过宣传这一案例,提升“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普法效果。
案例五 ▼ 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市减污降碳中心移交的线索,随后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平台调取相关数据,发现上海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对此,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该检测服务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结果发现该机构为车牌号为沪D的机动车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但通过回查历史监控视频,发现操作人员在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在检测初期拧松了连接透射式烟度计的皮管,导致其脱落至地面。检测即将结束时,操作人员又迅速将皮管重新连接。这一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相关规范,属于故意干扰检测过程,以获取不真实的检测结果。
查处情况<
该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
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领域,构建“三监协同”的工作模式,以增强监管、监测和执法的紧密联动,共同建立一个高效、精确的监管体系。在本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监管部门统筹资源并明确要求,监测部门则对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发现可疑线索。执法部门依据这些线索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同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有效的协同,携手应对第三方环保机构的造假问题,从而为提升空气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筑牢防线。